跳到主要內容
:::

常見問題 FAQ

首頁 > 常見問題
  • 親愛的民眾您好!
    您有不了解的疑問嗎?
    這邊有民眾對於廢棄機汽車拖吊查報,最經常提出的問題來提供解答,直接點選類似的疑問後,即可連結到相關的解答喔...


    臺北市環保局廢棄暨未懸掛號牌車輛管理系統常見問題(FAQ)

    有牌廢棄車輛係由警察局查報、無牌廢棄車輛由環保局查報,經查報後之有無牌廢棄車輛均於車體明顯處張貼限期清理公告,俟法定公告期7日期滿後,統一由環保局執行拖吊作業。
    臺北市執行廢棄車輛之查報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規定,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只要車體外觀符合「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之廢棄車輛認定基準,有牌車即由警察局依法予以查報。
    臺北市執行廢棄車輛之查報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規定,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只要車體外觀符合「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之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即可由環保局各區清潔隊依法予以查報。
    依據「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或車輛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或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或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即可依廢棄車輛予以查報拖吊。
    臺北市之有牌廢棄車輛是由警察局查報,經查報之有牌廢棄輛會於車體明顯處張貼限期清理公告,並由警察局各區分局依車牌號碼查得車籍資料通知車主清理移置或至環保局保管場領車;無牌廢棄車輛由環保局各區清潔隊查報,並於車體明顯處張貼限期清理公告,7日公告期屆滿,若車主未自行清理移置,則由環保局依法先代為移置保管場,進場之後統一辦理會勘查得引擎號碼後,造冊函送警察局各分局據以查明失竊車及通知車主。
    據「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辦理。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故只要車輛之車體外觀符合廢車認定基準,且停放地點屬於道路範圍內,均可依法查報為廢棄車輛。另停放私人土地之車輛,不論車體外觀是否達廢棄標準,依法皆不得查報拖吊。
Copyright 2015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暨未懸掛號牌車輛管理系統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