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民眾您好! 若您的愛車已由環境保護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之一」及「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將車輛移罝指定場所存放,經公告一個月後,仍無人認領,則依廢棄物清理。106年(含)以前公告資料,請至臺北市政府電子公報資訊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