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廢棄車輛拖吊公告 ANNOUNCEMENT 首頁 > 廢棄車輛拖吊公告
  • 親愛的民眾您好!
    若您的愛車已由環境保護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之一」及「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將車輛移罝指定場所存放,經公告一個月後,仍無人認領,則依廢棄物清理。
    106年(含)以前公告資料,請至臺北市政府電子公報資訊網查詢

    查詢已拖吊之廢棄車輛公告

    公告日期:
     
Copyright 2015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暨未懸掛號牌車輛管理系統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