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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車輛拖吊公告 ANNOUN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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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親愛的民眾您好!
    若您的愛車已由環境保護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之一」及「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將車輛移罝指定場所存放,經公告一個月後,仍無人認領,則依廢棄物清理。

    查詢已拖吊之廢棄車輛公告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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