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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廢棄車輛不同停放地點之權責分工
公佈日期: 109/01/01
本局執行廢棄車輛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規定為執行依據,並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作為廢車認定標準。
本府廢棄車輛不同停放地點之權責分工:
(一)道路:本局(無牌廢車)/警察局(有牌廢車)
(二)公有地:土地管理機關
(三)防火巷:建管處查報/交通警察大隊拖吊
(四)公園綠地:公園處
(五)紅黃線:警察局
(六)私人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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